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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171號聲 請 人 孫志青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趙士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開具遺產清冊,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新臺幣(以下同)0000000元,清償債權人台北教區之債權金額為0000000元後,已無遺產可資管理,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58號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裁定、土地銀行中和分行支票、債權人台北教區送款單、家事陳報狀(含遺產清冊)、債權人台北教區入款憑證等件影本為證。然查,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遺產清冊中,關於債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為被繼承人代墊之費用部分,均為看護費用、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本院依此債權明細及墊付費用單據影本互核,查得自100年1月17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多筆代墊之醫療費用債權與醫療費用單據不符,即醫療費用單據中記載「實收金額」為「0」,但代墊金額卻仍以自費金額核算,關於此處疑義,本院於109年6月22日以北院忠家合109年度司繼字第1171號通知函命聲請人提出說明,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陳報狀說明之,是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是否已執行完畢?是否尚有遺產可歸國庫?並非無疑,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