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478號聲 請 人 徐貴美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施美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與被繼承人施美貞於本院進行訴訟中,然被繼承人於民國90年5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許麗紅律師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施美貞(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以92年度財管字第3號裁定選任許麗紅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2年度財管字第3號案卷核閱無誤。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