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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489號聲 請 人 蕭蒼澤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程楊蘭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程楊蘭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程楊蘭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編制遺產清冊、保存遺產、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等事宜,嗣後尚有剩餘遺產移交之事務待完成,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00000000元,爰請求依財政部之「代管無人承認遺產繼承作業要點」鎖定遺產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5計算標準核定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07號及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08號裁定、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遺產清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年10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607號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08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程楊蘭英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雖聲請人聲請依財政部頒定之「代管無人承認遺產繼承作業要點」所定遺產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5之計算標準,請求本院依該標準核定管理報酬等語。

然按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依該要點第1點之內容觀之,係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署(下稱辦事處),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所制訂,故該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僅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始適用之,如非國有財產署或辦事處,本院認應斟酌案件之難易程度、遺產管理人所付出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因管理遺案件而需進行之訴訟或非訟案件及程序等,依比例原則就個案為公平、妥適、合理之酌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又聲請人於109年3月25日之陳報狀陳明本件遺產管理人並未墊付費用,故本院不另就此部分進行審查。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及已墊付之費用,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