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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11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郭龍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龍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20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龍璋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向本院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進行強制執行事件、承受訴訟、申報遺產稅事務、地籍重測、調查遺產、蒐集債權債務等。現因強制執行程序參與分配,故有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及處理事項明細表、相關強制執行程序文件、訴訟程序文件、國稅局相關文件、地政事務相關文件及墊付單據影本等件為據,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郭龍璋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務清償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60,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本院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