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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5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聲 請 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相 對 人 顏杰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及鼎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鼎煬公司)積欠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係鼎煬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依聲請人提出銷貨憑單所記載客戶名稱亦為鼎煬公司,顯見鼎煬公司始為契約相對人而負有清償貨款義務,聲請人請求擔任鼎煬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對人清償貨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