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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5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990號聲 請 人 蔡瑩貞相 對 人 劉潤忠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0 樓相 對 人 章惠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購屋,相對人詐稱就頂樓部分有專有使用權致聲請人支付購買頂樓加蓋部分之價金,為請求返還溢領價金,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係與原所有權人章惠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劉潤忠僅為章惠玲之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故聲請人僅得對章惠玲請求返還價金,對劉潤忠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章惠玲目前住居於新北市土城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亦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