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1號聲 請 人 浚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相 對 人 方偉庭相 對 人 黃荷麗相 對 人 邱自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向其訂購貨品未給付貨款,相對人等分別擔任總經理、會計主任及案場主任,應就貨款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訂購貨物之契約相對人應為財團法人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相對人等僅為基金會之員工,縱然於聲請人催繳貨款時表達拒絕付款之意,亦不因此成為契約相對人而應負擔清償貨款之責,是聲請人主張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