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2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政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書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張書雄未給付委任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顧問暨委任費用分期給付契約書為據。惟依上開契約書之內容,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為相對人推薦之顧問公司為華綵有限公司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委任費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