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法定代理人 魯非凡代 理 人 曾智勇
曾子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泓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約定利率之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訂購軍品契約」可知契約當事人為「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請提出「空軍第六混合聯隊」為適格當事人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