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102號聲 請 人 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振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定宇、張智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及法定代理人備查資料。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建築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釋明本件聲請意旨是否係以翁定宇應繳納車牌號碼0000-00車輛罰款及張智媛應繳納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罰款聲請支付命令?如是,車牌號碼0000-00及AGJ-7655車輛之罰款應分開計算,並更正請求聲明之內容。又,經查翁定宇並非車牌號碼0000-00登記車主,併應釋明對其請求給付罰款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