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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2號聲 請 人 藍今蔚相 對 人 陳瑋相 對 人 陳文修相 對 人 張燕霞相 對 人 楊澤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廣達國際專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廣達公司)與相對人等仲介外籍看護卻未盡仲介義務,致生損害應連帶返還申辦費用新臺幣12,000元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就上述主張僅提出蓋有廣達公司印章之申辦費用收據影本,就受有何種損害及相對人等為何應與廣達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全未釋明,且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可認為聲請人應係基於契約糾紛請求返還費用,則其請求之對象應為契約當事人即廣達公司,故其主張相對人等應與廣達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難認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