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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催字第 18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17號聲 請 人 許雪吟(即顏毅弘之繼承人)監 護 人 顏毅明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已具狀聲請更正聲請人為許雪吟(即顏毅弘之繼承人),請重新提出分配股數記載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