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86號聲 請 人 吳榮輝
吳祝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貮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自承與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即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尚有確認股東權存在之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繫屬中,此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83號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95號開庭通知書影本在卷可稽,因此本件聲請公示催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上之不明,其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