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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全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相 對 人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上開規定並為假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禁止聲請人就所持相對人開立之支票向第三人為付款提示及轉讓他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16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就本案請求於民國1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請求調整租金訴訟,業經相對人提出蓋有本院收狀章之民事起訴狀影本為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