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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全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全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楊岐代 理 人 陳彥希律師

許哲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悟覺妙天(原名黃明亮)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悟覺妙天(原名黃明亮)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岐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以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0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09 年9 月1 日已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刑事庭109年度訴字第25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案,有相對人109年9月2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現分案由109年重附民字第68號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