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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家婚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婚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尤淑儀相 對 人 王寶寬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兩造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訂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 個月以上時,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第10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3年10月5日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後因感情不睦,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兩造遂於107年4月23日起分居,至今已逾兩年,爰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兩造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兩造於本院調查時到庭對於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事實均不爭執,且聲請人表示雙方僅有因子女之事情聯絡,已無夫妻之情,對彼此的生活工作均未關心等語,有本院110年2月23日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兩造既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且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聲請人此項請求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