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 請 人 許少荃
賴明珠上 二 人共同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明忠律師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環球動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VETC
O HOLDING INC.)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關 係 人 台灣動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9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裁判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與聲請人許少荃、賴明珠分別借款美金(下同)1,000,000 元、2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為2 年,立有借款協議書,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動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為擔保設定質權,於設質同時,台灣動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亦公告其股數設質等情在案。詎屆期相對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協議,將上開借款期限延至民國10
8 年10月31日,並確認於該日相對人應分別清償聲請人許少荃、賴明珠之清償總金額為1,483,745 元、190,274 元,經屆期未清償,相對人分別尚欠聲請人許少荃1,483,745 元、賴明珠190,274 元,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協議書、償還金額明細表、質押股份明細表、還款協議書、臺灣動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說明書(股票代號:6520)、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董監設質異動公告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於109 年
2 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表示意見,該通知已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向本院陳述意見,則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可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