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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核字第 1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67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閔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林芷頡住桃園市○○區○○○路○○號、送達代收人梁毓郡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林芷頡住桃園市○○區○○○路○○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梁毓郡及其地址部分應屬誤載,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裁判日期: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