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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消債核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20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洪佩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洪佩嘉,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洪佩嘉,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裁判日期: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