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04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柯雅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彰化縣彰化區漁會為聲請人即債權人,並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