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85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梁翊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附件二關於前置協商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物權)之記載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二之前置協商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物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