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00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馨心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張馨心」及「身分證統一編號:V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馨心」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