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2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義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啓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楊育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高雄市小港區農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小港區漁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之,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