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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林雅婷相 對 人 張宗璽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06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8年11月26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51,292元、76,938元,合計128,2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