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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199號聲 請 人 劉宸誌相 對 人 中欣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住臺北市○○區○○街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4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13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