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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92號聲 請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賜勇代 理 人 林謙相 對 人 買芳蘭(即買煥明之繼承人)

買華冠(即買煥明之繼承人)

買國清(即買煥明之繼承人)

買俊彥(即買煥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繼承買煥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於繼承買煥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於繼承買煥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