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52號聲 請 人 稅承國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陳誌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38號裁定確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