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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78號聲 請 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炫君代 理 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相 對 人 林欣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都市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預定公告拆遷日、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金額與領取事宜,惟均因招領逾期退件,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惟已於民國97年12月5日遷出國外,是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聲請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