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86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代 理 人 朱珮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成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鐘咨蕾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彩成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鐘咨蕾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17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書,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保證書、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之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3167號假扣押執行、108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行使權利卷宗審核,因95年執全字第3167號為債權人IGNES JOSSIE BARNUEVO與債務人彩成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鐘咨蕾間之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基於保證書出具人及代位債權人IGNES JOSSIE BARNUEVO地位向本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惟上開執行卷宗業已銷毀,聲請人無從代位撤回本件假扣押,進而本院亦無從審查聲請人聲請返還之標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號保證書」是否附於卷內,此有聲請人狀附之民事執行處通知暨本院檔案銷毀目錄在卷可稽。再以聲請人無從代位撤回假扣押已如前述,本院民事執行處即未撤銷執行命令,尚難認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自無於執行處分撤銷前,強令相對人行使權利之理。是以,本件聲請人既係於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前即已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其催告尚非適法,應不生合法催告之效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