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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財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 請 人 莊志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盧其山財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0,000元,代墊費用新臺幣199,632元。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盧其山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失蹤人盧其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臺北○○○○○○○○○)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盧其山之財產有上海商業儲蓄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60,231元以及其繼承被繼承人盧盈庭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之土地。聲請人並代繳自民國98年至108年之地價稅、另向承租失蹤人名下土地之其他土地共有人收取租金等事項。而失蹤人業經鈞院以108年度亡字第57號民事裁定宣告其於89年10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該裁定業已確定。則失蹤人名下財產應由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後續之管理,聲請人無繼續管理其財產之必要,爰依法請求鈞院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108年度亡字第5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費用支出明細表、失蹤人財產目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盧其山之財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依前揭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原失蹤人盧其山前經本院108年度亡字第57號裁定宣告於民國89年10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堪認聲請人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事務業已執行完畢。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失蹤人盧其山之財產管理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財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失蹤人所有財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財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財產管理報酬為40,000元。另根據聲請人出具之代繳費用明細表審核,聲請人代墊費用合計199,632元(含本件聲請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程序費用1,000元),爰酌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裁判案由:財產管理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