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歐曜瑋即香港商翱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相 對 人 香港商翱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德益法律事務所(統一編號:九九三三○八六○、負責人:黃仕翰)為香港商翱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翱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翱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德益法律事務所(負責人黃仕翰)同意由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德益法律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6月17日107年度司司字第470號相對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文、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15、29、33至35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司字第47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