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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貝里斯商VICTORY TEAM INVESTMENT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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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慧玲律師顏正豪律師陳懿璿律師黃韋儒律師吳存富律師複 代理人 史庭竹律師

徐亦安律師相 對 人 欣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源代 理 人 黃沛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羅裕民會計師(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二年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案件,經本院指定陳榮華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惟陳榮華會計師嗣辭任擔任檢查人,爰聲請另行選任檢查人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本件如有另行選任檢查人之必要,為求公正考量,應由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另行推薦人選為妥,不同意聲請人建議之余良元會計師等語。

四、經查,本院前於108年4月25日以108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選派陳榮華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92號駁回其抗告,相對人再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嗣陳榮華會計師辭任檢查人一職,本院於109年7月9日以109年度司字第154號裁定予以解任。而上開原選派檢查人陳榮華會計師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事務並未完成,自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本院乃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該會以109年7月31日北市會字第1090254號函推薦羅裕民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而兩造就上開人選亦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3、49頁)。本院審酌羅裕民會計師現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其學歷為南非金山大學會計學學士,曾在南非 Emst & Young 會計師事務所實習,及並曾任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訓練講師暨簽證會計師,現則任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其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兩造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羅裕民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