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凃俊光即玩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玩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凃俊光為玩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玩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相對人業於109年6月5日清算完結,並於109年7月7日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9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