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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葉佳龍即毅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林松樹會計師相 對 人 毅創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葉佳龍為毅創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毅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葉佳龍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3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