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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86號聲 請 人 GREGORY KENNETH RAGLAND 即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相 對 人 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以隨時查閱,故簿冊文件保存人自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適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辦理清算,經本院於109年2月26日以北院忠民溫109年度司司字第30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嗣相對人業於109年4月30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美國籍之自然人,前所陳報之住址為相對人營業處所,並指定代理人之事務所地址為送達處所,有聲請人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聲請人護照影本、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為憑,然相對人業經清算完結,已難認可以其原營業處所為聲請人之在臺地址,且亦查無聲請人入境我國之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內政部移民署109年9月10日移署資字第1090095441號函在卷可稽,足徵聲請人於我國境內並無住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若以聲請人為本件之簿冊保管人,則主管機關或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無法隨時查閱相關簿冊文件,顯對渠等造成不利益,故難認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為適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