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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黃榮輝即天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盧偉銘律師相 對 人 天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淳安法律事務所為天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天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天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淳安法律事務所為天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其提出指派函、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司字第3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