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黃榮輝即天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0 Unit 0000,Two Exchange Square 0 Connaught Place,Central Hong代 理 人 盧偉銘律師相 對 人 天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3 Unit 3004,Two Exchange Square 8 ConnaughtPlace,Central Hong Kong」。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及理由欄二第二行「淳安法律事務所」應更正為「惇安法律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