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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蕭經世即亞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亞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蕭經世為亞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亞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蕭經世為亞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亞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帳冊保存清冊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12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