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法定代理人 常華珍相 對 人 忠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佳毅交通有限公司富豐交通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八日以一○七年度司字第九十七號裁定所選任之相對人清算人李岳霖律師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監理之主管機關,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派忠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忠良公司)、佳毅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佳毅公司)、富豐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富豐公司,合稱忠良公司等3家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字第97號裁定選派李岳霖律師為清算人。而本件辦理清算程序迄今已2年,因計程車交通公司營運特性較為特殊,公司所屬財產多為車輛動產,致清算程序冗長且執行困難,考量清算程序久懸未解,無法達成聲請人原先提報之目的,亦無法即時解決公司管理漏洞問題,爰依公司法第82條規定,聲請解任忠良公司等3家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第8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 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8日以本院107年度司字第97號裁定,選派李岳霖律師為忠良公司等3家公司之清算人,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15日對李岳霖律師為送達乙節,有本院107年度司字第97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可稽(見本院107年度司字第97號卷第123至124、137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字第97號卷核閱屬實,足見李岳霖律師自108年5月15日起,已知悉經本院選派為忠良公司等3家公司之清算人無疑。
㈡、本院審酌李岳霖律師經選派為忠良公司等3家公司清算人後,分別於108年7月29日、同年7月30日、同年8月2日、同年8月27日、同年8月30日,向相關機關查詢忠良公司等3家公司之債權債務狀況等情,有卷附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3份、清算人108年7月30日函、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3558000號函及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登報資料、清算人108年8月30日108弘岳字第8017號函、清算人108年8月30日108弘岳字第8018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70至74、
90、100至136、140頁),可認清算人初期確有積極從事清算人了結現務之法定職務。
㈢、惟清算人自此之後,於108年11月15日、109年5月25日僅被動函覆其他機關所詢事項,並於109年9月24日、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展延忠良公司、佳毅公司之清算期間,有聲請人108年11月15日108弘岳字第11006號函、109年5月25日109弘岳字第5008號函、109年9月24日民事陳報暨聲請展期清算狀、109年10月28日民事聲請展期清算狀為憑(見本院卷第154、158至159頁、另案本院107年度司字第97號卷第179至180、207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字第97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清算人於108年8月30日後,迄今1年餘並未積極執行清算人之法定職務。
㈣、清算人復具狀表明如聲請人認為本件清算程序已無實益,欲聲請解任清算人,清算人亦同意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本院考量上述情形,認清算人已無繼續擔任忠良公司等3家公司清算人之意願,迄今亦未繼續進行任何清算事務,如繼續由其擔任清算人,恐不利於清算事務之進行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請解任忠良公司等3家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甚明。又所謂「非訟事件之處理終結」,係指公司解散之清算事件全部處理終結而言,包括清算人之選派、聲報、解任、清算展期
、清算完結等事務,不宜割裂認定每一聲請程序均應徵收非訟裁判費(參司法院秘書長98年10月6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80023352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可據(見本院107年度司字第97號卷第3頁),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選派清算人後、清算程序終結前,復向本院聲請裁定解任清算人,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清算事件尚未全部處理終結,自無庸再徵收非訟裁判費,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