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村上竹彥即台灣日食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日食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村上竹彥為台灣日食企業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3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