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23號聲 請 人 CHIT MING JAMES CHOW(周哲明)即台灣金頂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住UNITS 0000 AND 0000 ON LEVEL 00,TOWER 0 OF
ENTERPRISE SQUARE FIVE,00 WANG CHIU ROAD,KOWLOON BAY,HONG KONG相 對 人 台灣金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負責人:陸大為)為台灣金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金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9年6月8日經唯一法人股東Duracell U.S. Holding LLC同意指定康德法律事務所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康德法律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單一股東法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任願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4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