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賴美麗即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相 對 人 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美麗為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賴美麗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SUPERVISOR'S REVIEW REPORT(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