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黃石堂即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石堂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唯一法人股東萬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同意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8年8月29日北院忠民溫107年度司司字第606號函、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身分證影本暨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