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佐藤真太郎即閃亮美麗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閃亮美麗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佐藤真太郎(護照號碼:M00000000 )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閃亮美麗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及其中譯本、股東承認證明書及其中譯本、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108年度清算申請書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聲請人願就任保管人同意書及其中譯本、帳冊清表各1份為證,且相對人已清算完結,本院以民國109年2 月14日北院忠民康108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