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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黃文杰即新加坡商新航國際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新航國際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文杰(NG BOON KIAT,MELVIN,住臺北市○○區○○路○○○號二樓,中華民國居留證號碼:AC○○○○○○○○號)為新加坡商新航國際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新航國際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分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新航國際航空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國107年11月2日至108年4月12日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冊、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董事決議錄、我國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證明、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聲請人之居留證及新加坡護照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司司字第6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