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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傅仰城即嘉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傅仰城為嘉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嘉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分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嘉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國107年12月31日至108年6月10日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冊、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7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