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陳翔中即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翔中為相對人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
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同意以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提出相對人帳冊清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對該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收據等件無誤。故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