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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9號聲 請 人 劉文治即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文治為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相對人業於108年9月10日清算完結,並於108年9月23日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29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