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2號聲 請 人 胡進慶即鉅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鉅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胡進慶為鉅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鉅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同意由其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司字第48
1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查核其內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物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