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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請求選任對外代表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選任對外代表人
裁判日期:2020-03-17